发文日期: 2023-06-30
生效日期: 2023-07-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及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统一对全省各市、州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进行了调整。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修正),国家税务总局甘孜藏族自治州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甘孜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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