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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人社发〔2022〕18号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人社发〔202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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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2〕31号)文件,现就扩大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以下称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我省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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