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4-11-16
生效日期: 2004-11-16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部分废止,根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废止本文中第二条“实行核定征收行业的计税依据均按照营业税计税依据”的规定,自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
2、失效/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22年7月29日起实施。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市局《关于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甬地税二[2004]108号)(以下简称108号文件)下发后,各地陆续反映了在政策执行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108号文件第四条“交通运输仓储业按不低于销售(营业)收入的100%比例核定”改为“交通运输业按不低于运输收入的100%比例核定,仓储业按不低于仓储保管收入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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