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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苏人社发〔2021〕72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苏人社发〔202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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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21年8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2280元;二类地区2070元;三类地区184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22元;二类地区20元;三类地区18元。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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