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2-06-09
生效日期: 2022-06-09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家税 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着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扎实 稳住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22〕16号)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文件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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