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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服务业市场主体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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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4部门关于联合印发〈浙江省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政策意见〉的通知》(浙发改服务〔2022〕85号)精神,有效应对新冠疫情影响,落实好“服务业市场主体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酌情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工作,现将2022年度服务业市场主体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明确如下:对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


    责任编辑:yanxingx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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