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2-08-24
生效日期: 2022-08-24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为贯彻《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4部门关于联合印发〈浙江省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政策意见〉的通知》(浙发改服务〔2022〕85号)精神,有效应对新冠疫情影响,落实好“服务业市场主体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酌情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工作,现将2022年度服务业市场主体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明确如下:对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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