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2-08-26
生效日期: 2022-08-26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面实施“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加快吉林创新型省份建设,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长春、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22〕28号)要求,现就支持长春国家自主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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