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8-06-27
生效日期: 2018-06-27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税务局直属各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水利(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部分资源税税目及适用税率通知如下: 一、锰矿资源税适用税率 自2 0 1 8年7月1日起,对锰原矿按2%的税率从价计征资源税。 二、地热水资源税适用税率 自2017年12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