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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新增和调整部分资源税应税品目及税率的通知 豫财税政[2018]44号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新增和调整部分资源税应税品目及税率的通知

    豫财税政[2018]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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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税务局直属各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水利(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部分资源税税目及适用税率通知如下:  一、锰矿资源税适用税率  自2 0 1 8年7月1日起,对锰原矿按2%的税率从价计征资源税。  二、地热水资源税适用税率  自2017年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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