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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贯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豫财综[2016]12号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贯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豫财综[201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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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辖市及有关县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残疾人联合会:为维护残疾人就业保障权益,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通知, 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征收比例。按照《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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