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3-08-27
生效日期: 2013-10-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部队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适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方式、技术手段等新变化,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部对2006年11月印发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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