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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 主席令第二十五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

    主席令第二十五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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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下列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作出修改: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作出修改将第四十条修改为:“教科书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作出修改(一)将第二条第四款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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