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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业务指引(试行) 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第3.5.4号〔试行〕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业务指引(试行)

    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第3.5.4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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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资质的涉税服务人员(以下简称“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执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业务,提高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要求,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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