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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政策性银行为合格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和货币互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7〕8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政策性银行为合格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和货币互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7〕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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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现就政策性银行为合格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和货币互换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业务管理(一)政策性银行为合格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需逐笔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政策性银行应按月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书面报告本行与合格境外机构发生的货币互换交易情况。合格境外机构的资质由政策性银行审查确定。(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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