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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财政厅 科学技术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粤财税〔2023〕21号

    广东省财政厅 科学技术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粤财税〔202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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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肇庆市人民政府,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委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在粤港澳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珠三角九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由珠三角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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