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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3号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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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7月23日公布 2009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维护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真实、完整和安全,发挥档案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社会保险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依法经办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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