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1-11-10
生效日期: 2022-01-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完善失信约束机制,加强信用监管,规范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工作,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公开信息、信用修复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指导全国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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