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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惠企减负有关事项的通知 辽人社发〔2023〕16号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惠企减负有关事项的通知

    辽人社发〔2023〕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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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抚顺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增强企业活力,稳定就业大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19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22〕31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惠企减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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