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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信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31号

    征信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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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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