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1-04-02
生效日期: 2021-04-02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脱贫县(指原832个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延续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合试点范围2021-2023年,在脱贫县延续整合试点政策。202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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