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6-12-09
生效日期: 2017-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育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有关精神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规定,为更好地支持地方高校内涵式发展,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中央财政在原支持地方高校发展资金、地方高校生均拨款奖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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