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6-29
生效日期: 2011-07-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工作,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保障合理的医疗待遇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医保,由参保地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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