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1-11-01
生效日期: 2021-12-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局):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医保局第4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统一经办流程,提升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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