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目录
    搜索
    显示目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3〕1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3〕17号

    复制
    下载word
    下载pdf
    发送邮箱
    打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促进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将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以下称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责任编辑:tax501

    相关法规

    更多 >

    服务为本 精益求精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微信客服

    感谢您登录使用税智星专业信息库服务,请您尽快完成手机号绑定,以便为您提供更优质、精准,专业、高效的服务。
    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