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7-04-06
生效日期: 2007-04-06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完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的功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建设了账户管理系统(二期),并对原试行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银办发[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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