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5-01-19
生效日期: 2005-01-31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已被修订,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修订《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第3号),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单位存款人申请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但无法提供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当向开户银行出具原印签卡片、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等相关证明文件。”自2020年6月2日实修订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现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412号)明确规定,“银行账户行政许可证核发”为人民银行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许可项目。据此,《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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