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8-01-26
生效日期: 2018-02-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1、关联文件,根据《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本文中规定的纳税期限,自2023年2月1日起继续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意见的通知》(粤地税函〔2016〕412号)的规定,现对我市房产税(从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进行调整,公告如下:一、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价计征)纳税期限从1月1日至15日、4月1日至15日、7月1日至15日、10月1日至15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