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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旧房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字〔2006〕438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旧房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字〔2006〕4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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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6}21号)将转让旧房征收土地增值税时扣除项目金额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凡能够提供购房发票的,扣除项目金额按以下标准确认:取得房地产时有效发票所载的金额;按发票所载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的金额:按国家规定统一交纳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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