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3-03-16
生效日期: 2023-03-22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加大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票”)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在吉林省开展数电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3月22日起,在吉林省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数电票试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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