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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 医保办发[2023]4号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

    医保办发[20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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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为更好推进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医疗保障水平,切实贯彻落实好《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工作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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