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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2023修订) (2023年3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2023修订)

    (2023年3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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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改为两条,作为第三条、第四条,修改为:“第三条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第四条立法应当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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