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5-11-12
生效日期: 2015-11-12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委):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和风险控制、预算管理等工作,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预算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政部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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