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3-12-30
生效日期: 2004-03-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2003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2003年12月30日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最低工资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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