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6-05-11
生效日期: 2016-07-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部分条款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20年3月15日起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房地产开发项目调整后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一、预征率地 区房地产项目类型预征率全省保障性住房0%普通住宅1%非普通住宅1%西宁市(含园区不含大通县、湟中县、湟源县)其他商品房商铺4%其他3%海东市、海西州、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及大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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