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0-10-20
生效日期: 2010-10-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部分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1号),本文第二、三条废止,自2025年3月1日起实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现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对凡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各地要组织人员,集中时间进行清算。各地清算时扣除项目中开发成本的计算,可按下列办法处理:1.对房地产企业建造的房产,其土建造价按企业的招标价与事先、事中、事后管理相结合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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