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目录
    搜索
    显示目录
    四川省财政厅 地方税务局 水利厅关于规模较小的农村人口生活用水供水工程暂不征收水资源税的通知 川财规〔2018〕3号

    四川省财政厅 地方税务局 水利厅关于规模较小的农村人口生活用水供水工程暂不征收水资源税的通知

    川财规〔2018〕3号

    复制
    下载word
    下载pdf
    发送邮箱
    打印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水务局: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7〕67号)规定,现就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规模较小的农村人口生活用水供水工程水资源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供水规模在1000立方米/天(不含1000立方米/天


    责任编辑:tax501

    相关法规

    更多 >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定制推送

    微信客服

    提示:请填写邮箱同时接收验证码,若长时间未收到手机短信验证码,请查阅邮件中的验证码。
    感谢您登录使用税智星专业案例库服务,请您尽快完成手机号绑定,以便为您提供更优质、精准,专业、高效的服务。
    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