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8-05-25
生效日期: 2018-05-25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水务局: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7〕67号)规定,现就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规模较小的农村人口生活用水供水工程水资源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供水规模在1000立方米/天(不含1000立方米/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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