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0-10-18
生效日期: 2010-10-18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自治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局:现将省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函【2010】20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一)住宅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1.5% ;(二)非住宅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3% ;(三)为鼓励保障性住房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继续执行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政策。二、调整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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