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0-06-24
生效日期: 2010-06-24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条款废止,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自2017年9月26日本法规第一条“核定征收率”调整,第三条中“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无法准确进行清算的,按照普通住宅2%核定征收土地增税”及第五条第一段内容废止。
2、已被修订,根据《河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本文第七条第三款中的“主管地税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县(市、区)级地税机关”修改为“县(市、区)级税务机关”,自2018年6月15日起实施。
3、条款废止,根据《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自2019年9月21日本法规第六条条款废止。
4、部分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1号),本文第三条关于经济适用房预征率废止,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5、部分废止,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标准的公告》(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25年第1号),本文第四条废止,自2025年4月30日起实施。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认真贯彻执行。一、关于“核定征收率”适用范围问题。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10]28号)第二条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仅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对非房地产企业,应按照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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