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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地税函[2010]202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地税函[2010]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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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认真贯彻执行。一、关于“核定征收率”适用范围问题。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10]28号)第二条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仅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对非房地产企业,应按照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
    责任编辑:qiq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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