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4-11-28
生效日期: 2015-01-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1、关联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关于调整肇庆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8号),自2021年11月1日起本法规中有关规定与本公告有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肇庆高新区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3]658号)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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