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8-31
生效日期: 2011-09-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1、关联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关于调整肇庆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8号),自2021年11月1日起本法规中有关规定与本公告有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为认真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切实减轻我市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国税发〔2011〕75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粤地税发〔2011〕111号)的规定,我局决定,从2011年9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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