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3-02-01
生效日期: 2023-01-30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已被修订,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本文第一条中的“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调整为“对2023年1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自2023年8月22日起实施。
为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现将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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