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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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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现将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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