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3-01-20
生效日期: 2023-01-28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加大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在天津市开展全电发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28日起,在天津市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全电发票试点。试点纳税人范围为:2023年1月28日前设立登记的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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