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2-12-28
生效日期: 2022-09-2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德州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德州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1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25年5月1日起实施。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土地增值税税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等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工作要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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