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3-01-01
生效日期: 2023-01-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1、关联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接续推出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二批措施的通知》(税总纳服函〔2023〕13号),推出第二批25条便民办税缴费接续措施
2、关联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落实落细税费优惠政策推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三批措施的通知》(税总纳服函〔2023〕38号),推出第三批20条便民办税缴费接续措施
3、关联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扎实开展税务系统主题教育推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四批措施的通知》(税总纳服函〔2023〕72号),推出第四批19条便民办税缴费接续措施
4、关联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接续推出和优化“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措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税总纳服函〔2023〕211号),再次推出和优化28条“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措施,自2023年8月4日起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持续抓好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落实,税务总局决定,2023年以“办好惠民事·服务现代化”为主题,连续第10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下简称“春风行动”),先行推出第一批17条便民办税缴费措施,后续还将分批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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