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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财综〔2011〕16号

    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财综〔201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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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你局《关于申请将国家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函》(国质检财函〔2010〕960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一、同意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国家起重运输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客运架空索道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工程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5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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