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0-01-13
生效日期: 2010-01-08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主管部门:为做好农药生产管理工作,及时、准确掌握农药生产情况,引导农药行业健康发展,经研究,拟建立农药生产企业农药产品生产情况月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上报2009年农药生产情况年报表根据《农药生产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要求,各地区农药生产管理部门必须于2010年3月15日前,将本地区农药生产情况年报表(附件1)汇总(包括电子版)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石化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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