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2-11-04
生效日期: 2022-11-07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本文自2023年4月27日起废止
2、失效/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24年8月8日起实施。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继续加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推广使用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进一步扩大辽宁省(不含大连市,下同)纳税人可接收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开票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1月7日起,辽宁省纳税人可接收四川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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