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2-10-27
生效日期: 2022-11-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1、关联文件,《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3号),自2022年11月1日起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
2、关联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明确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3号(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以下简称第33号公告)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有关规定,现就电子烟征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通过货物渠道进口电子烟按照第33号公告规定的税则号列征收消费税,其中“不含烟草或再造烟草、含尼古丁的非经燃烧吸用的产品”进口商品编号应填报24041200.00、“可将税目24041200所列产品中的雾化物雾化为可吸入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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