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2-10-31
生效日期: 2022-10-3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税务局: 为切实发挥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效果,促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0号)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9月起,进一步扩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全省所有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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