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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关税〔2010〕50号
发文日期: 2010-09-30
生效日期: 2010-09-30
发文机关: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状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规定,根据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在广泛听取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
发文机关: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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