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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青人社厅发〔2022〕68号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青人社厅发〔202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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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各市、自治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要求,在落实特困行业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称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扩大政策实施范围、延长缓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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